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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凌晨时分的噪音污染谁来买单?

作者:小编时间:2024-07-26 21:02:27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噪音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并称为“世界四大污染”,已经是世界公害之一。但“噪音污染”又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取证难的问题让维权者望而却步。  试想一下,当凌晨时分大家都需要安静入睡时,让人闹心的噪音却持续产生,面对该类侵权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在相邻业态布局下的两公司在夜晚经营期间因噪音污染而导致的噪音污染责任

  噪音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并称为“世界四大污染”,已经是世界公害之一。但“噪音污染”又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取证难的问题让维权者望而却步。

  试想一下,当凌晨时分大家都需要安静入睡时,让人闹心的噪音却持续产生,面对该类侵权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在相邻业态布局下的两公司在夜晚经营期间因噪音污染而导致的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该起案件判决后,原、被告息诉服判,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0年1月C公司与王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C公司将位于本区某商铺铺位出租给王某经营使用,租期8年。合同签订后王某于2020年3月开始装修承租的房屋用于开办A公司(用于经营酒店),于同年8月装修结束,A公司于2020年9月正式开始营业。B公司(用于经营酒吧)于2021年3月与C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该商铺位于A公司酒店楼下。B公司于2022年1月开始试营业,于2022年5月正式营业。在B公司试营业期间因噪音污染,2022年1月A公司、B公司、C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A公司、B公司均系C公司商铺的承租人,因B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给A公司的营业活动造成影响,为友好解决双方之间的相邻纠纷,特达成如下协议……二、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合理控制经营设备音量,降低对乙方造成的影响;三、双方均需强化自己的隔音装修,尽量减少噪音所造成的影响……七、若存在噪音导致A公司客户投诉等争议欧洲杯,B公司应当立即与A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协商处理;八、若存在噪音导致A公司客户退房或要求降低房费等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三、C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当督促B公司合理控制音量……”。协议签订后,各方均未按照协议履行,A公司以B公司产生的噪音污染及震动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查明A公司位于B公司的上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B公司系从事歌舞娱乐场所,安装大量音响设备,经营期间B公司未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其营业时间一般为夜间至凌晨。2022年6月28日,A公司自行委托某噪音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酒店噪音进行检测,该检测报告载明昼间和夜间的室内噪音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法庭释明后,原、被告对噪音污染的事实均认可无异议,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噪音是否存在及音量分贝数值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双方相邻关系及经营状况来看,A公司与B公司系上下相邻关系,因A公司系从事酒店住宿行业,但B公司却系从事歌舞娱乐行业,其经营场所内有大量音响设备,在凌晨期间的营业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其次,从双方举证情况来看,根据A公司举证的《协议书》可以明确看出B公司对造成A公司噪音污染的事实已明确知晓且双方已经进行了协商处理。同时,审理中B公司辩称意见为“噪音确实产生了”,以上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对造成A公司噪音污染的侵权事实认可并无争议。另外,从损害结果来看,结合A公司提交的订房网站网页截图,可以看出因B公司的噪音污染给A公司酒店的客源、营业收入及售后评价均产生了消极影响。反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B公司应当就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B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并未进行举证,无法证明其免责或与该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确已对A公司产生了不利影响,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噪音污染侵权。在本案中,A公司、B公司作为同一业态布局下的相邻商铺,应当秉持互利共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处原则,但B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对A公司造成了噪音污染侵权的不利后果,故B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采取降噪减震措施,以此来尽量减少、消除对A公司的噪音污染。因此,对于A公司诉请B公司采取隔音措施消除对A公司房屋噪音污染及震动影响至符合国家标准之内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在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有一定的互负容忍义务,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限度时,应当容忍。但当污染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受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商业经营主体来说,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兼顾经营收入和法定义务的履行。作为公民个人来说,应当增强污染防治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减少社会生活噪音排放,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共同营造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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